广美字[2002]28号
关于印发《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通过,现印发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学院组织人事处反映。
广州美术学院
二○○二年十二月廿七日
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用工制度,加强对合同工人(旧称临时工)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对合同工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文所指合同工人,是指不纳入学院正式编制,由学院内各部门聘用,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列支工资,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工人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本院离退休教职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使用合同工人,应按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部门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本部门担任合同工人。
用工管理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合同工人用工的总体管理。各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合同工人的分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是合同工人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核定全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合同工人指标;审核合同工人的上岗资格;向省、市、区各级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学院合同工人用工计划;办理用工年审,签订劳动合同,代收代缴合同工人用工调配等费用;制定、调整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协助调解劳动纠纷。
第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选招合同工人,将拟招用人员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具体安排合同工人的工作;负责对合同工人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法纪和劳动安全教育等日常性管理工作;核查合同工人的计划生育情况;按时向组织人事处报告合同工人人员增减情况;通知合同工人及时办理用工相关证件的年审、换领并收集相关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
招用、流动
第六条 招用合同工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严格控制招用外省劳动力。财会岗位或涉及钱款管理的岗位应招用广州市区户口人员;保安员应从复员军人中招聘。
补招必须遵循“走一补一”的原则;工作量减少或岗位撤消的,应裁减人员;新增招聘的,必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招用。
第七条 应聘到学院各部门从事合同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需提供广州市医疗部门或卫生部门的体检合格或身体健康的证明文件;
3.年龄在16周岁(有毒、高温、高空等高强度工作必须年满18周岁)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正常情况下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内。
属于首次招用的人员,是农业人口人员的,男性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是城镇人口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
4.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学历证明;
5.属广州市区户籍的人员,应持有《失业证》;非广州市区户籍的人员应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6.应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7.非广州市区户籍人员,首次应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应聘财会、贵重设备管理岗位需有1名具有广州市区户口和固定职业的人员提供担保,出具担保书;
9.技术工种岗位的合同工人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必须从取得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后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机动车辆驾驶、电工、焊工等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工种的岗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属新生劳动力的,必须接受过职业培训或相关教育,取得相应就业资格;
10.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证书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应聘人员需提供认证文件。一经发现使用假证书文件资料即予以辞退。
第八条 应聘人员用工材料不齐备,用人部门不得录用,不可招用与原工作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否则,产生劳动争议、经济技术纠纷及由此引致的一切问题,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合同工人聘用前,用人部门应将第七条所要求提交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交组织人事处并登记人员信息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方可聘用。非广州市区户籍人员,聘用后应立即办理暂住证。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合同工人必须办理劳动用工申报审批,并在招用30天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进行考察的阶段,一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不相符或劳动者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纳入学院合同工人用工计划,由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合同工人,其合同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执行办理。由部门支付经费招用合同工人,必须在招用前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用工手续,部门应将所需证件材料送组织人事处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签订《代办合同工人劳动用工手续协议书》,予以代办劳动用工的各种手续;否则,视为非法用工。用人部门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由用工部门负责解决,学院不承担责任,组织人事处不参与调解,后果严重的,将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统一版本。如需另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先将合同书样本报送广东省、广州市劳动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后方可使用。
劳动合同需经广东省、广州市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鉴证手续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办理。院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实体,自行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用人部门或合同工人个人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除符合合同免责条款外,需负赔偿责任。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用工部门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助或经济补偿。因合同工人个人要求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用工部门不予补助或补偿。
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 纳入学院合同工人用工计划管理的合同工人,由学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除工资包干使用部门外,一般执行组织人事处报请学院批准的统一工资标准。各部门自行聘用和支付工资的合同工人,由用人部门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广州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合同工人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技术岗位津贴、奖金、福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构成。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标准以我院正式工人中的普通工同期基本工资平均增资幅度确定。
第十六条 合同工人工资以日计算(工资承包使用的部门以岗位工资计算)。学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合同工人,所在单位应于每月底将其当月工作缺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制作合同工人工资表,财务办公室按工资表在下月5日发放工资。
第十七条 合同工人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累计40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 合同工人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休假。根据学院工作特点,可在寒暑假期安排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日)。但是否安排寒暑假,由用工部门确定。寒暑假假期天数为:①来院工作满半年以上至一年的,安排暑假一周、寒假一周;②来院工作一年以上至两年的,安排暑假两周、寒假一周;③来院工作两年以上至四年的,安排暑假三周、寒假一周;④来院工作四年以上的,安排暑假四周、寒假一周。
合同工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与学院在编教职工相同。
上述假期均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假期的,经用工部门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十九条 合同工人医疗费一般采取定额包干(工资包干部门包干费内已含医疗费),发给个人掌握使用,每月随工资发放。在国家实行医疗社会保险化之后,按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在合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各险种的投保,保险费由用工部门及劳动者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用工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为劳动者投保;劳动者个人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部门不得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由学院各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除外)报组织人事处办理了用工审批手续后,自行支付工资招用的合同工人,其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可由组织人事处代办,经费由用工部门和劳动者按规定比例金额交到财务办公室,由学院财务划转社保机构。用工部门隐瞒用工不参加社会保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全部责任,并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人因工负伤,用工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以最快方式报组织人事处,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隐瞒事故不报产生的后果将由部门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人女工生育子女,须在产后45天内将本人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准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住院证明或病假证明送组织人事处申办生育保险待遇,过期不报送造成社保机构拒付的,责任自负,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合同工人每学年必须与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一同参照正式教职工同等人员标准进行考核,。用工部门应组织对合同工人的考核,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处。使用合同工人在10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合同工人独立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年度考核优秀的合同工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将不再续签新一期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工人因违纪犯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者,劳动合同即时终止,并从此不得在我院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内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其合同工人使用管理办法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修订,本办法条款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即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代办合同工人劳动用工手续协议书
甲方:广州美术学院组织人事处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用工部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乙方以部门经费招用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投保等问题,三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签约各方需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遵守《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二.甲方在审核劳动用工手续符合规定后,同意为乙方代办丙方的劳动用工审批、劳动年审、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投保等用工手续。
三.乙方在招聘人员时应按《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对应聘人员的考查考核,向甲方提出代办申请,提供相关的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招用,否则甲方不予代办。
四.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在应聘时,应按《广州美术学院合同工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
五.甲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各项审批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按规定应承担部分及时交缴至学院财务办。逾期不缴,甲方可中止代办,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甲方作为学院合同工人管理的归口部门,受学院委托,指导乙方办理招、用工,为乙方代办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乙方作为实际的招用工单位,必须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与丙方如出现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参与调解,但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七.丙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标准由乙丙双方商定。丙方工资由乙方按月支付,并报甲方备案。丙方工资调整,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负担丙方的薪酬、工伤医疗、福利待遇等方面经费的支出。
八.乙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和费用,由乙丙方按所负责任承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向丙方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的,经费由乙方负担。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签约各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